长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长治市电石行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三日
长治市电石行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决遏制我市电石行业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势头,降低能源消耗,以实现其环保达标排放和资源合理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结构调整为重点,严格执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合理布局、节能环保、规范发展”的原则,坚决控制总量、淘汰落后、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扩大企业规模,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
此次电石行业清理整顿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所有电石企业和项目,包括已投产、在建和拟建的各种电石企业和项目,不论建设和投产时间、企业规模大小、有无合法审批手续,都要进行彻底清理和全面整顿。
三、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治市清理整顿电石行业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董 岩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秦正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新春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杜文刚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玉庆 市经委总工
散志平 市纪委常委
郜双年 市环保局副局长
范拴紧 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强市 规划勘测局副局长
郭守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
领导组负责对全市清理整顿电石行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新春兼任,办公室电话:202365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增强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电石项目环评工作,加强执法监督和综合管理,严于执法,定期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发改委、经委要制定有利于全市电石行业健康发展的规划,严格立项审批核准,严格淘汰落后工艺。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做好电石项目的用地和选址审批工作。
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被关闭、取缔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监察部门要建立环保行政监察机制,对于没有完成任务、依法应予停产或关闭的企业因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对关停决定没有执行到位的,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目标任务
(一)立即关闭和淘汰下列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电石炉,并按规定对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废毁处理,防止死灰复燃。
1、 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2、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及其它敏感地区的电石炉。
(二)全面清理整顿已投产的各类电石生产企业
1、清理违规违法生产的电石企业。对建成投产的未经合法审批的项目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单台容量6300—12500千伏安电石炉按照要求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限期进行关停。
(2)对于生产工艺设备(单台炉容量≥12500千伏安)已建成的项目,要立即停止生产,补办环评、土地等相关手续。项目手续齐全,并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经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2、全面核查经合法审批已投产的电石企业。对于经合法审批建成投产的项目,必须安装布袋除尘环保设施并强制切割原有的烟囱,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三)全面整顿在建项目
1、对生产工艺设备单台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在建项目,立即停止建设,拆除生产设施;
2、对生产工艺设备单台容量≥12500千伏安的在建项目,按“先停建,后审批”的原则,由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上报省经委,补办环评、土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后,继续完成建设。对不符合环保、节能等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四)依法核查拟建项目
1、今后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电石新建项目,严格采取关小上大、等量置换的方式,技术改造2.5万千伏安以上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电石炉。
2、凡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强制恢复地貌,按高限处罚,并追究所在地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时间和进度安排
本次清理整顿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清查阶段(2008年3月1日—3月15日)
主要任务: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全面清查,填报《长治市电石企业清查摸底表》,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上报市电石行业清理整顿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分类整顿阶段(2008年3月16日—6月30日)
主要任务:一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淘汰关闭的企业下达关闭决定。二是对未按期安装布袋除尘装备和未割掉烟囱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三是对不符合国家发改委2007年70号公告准入制度的新建企业下达停建决定。
第三阶段:考核验收阶段(2008年7月1日—8月31日)
主要任务:由市政府组成考核验收组,分赴各县(市、区)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纠正和解决遗留问题,巩固提高清理整顿的成果。验收结果将列入2008年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
六、具体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对电石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是以环境优化经济,规范企业行为,促进地区产业结构调整,防止污染反弹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统一行动、真抓实干,真正把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迅速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做到情况清楚、责任落实、措施得力、处理到位,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取得实效。同时,要搞好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3、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综合利用相关手段进行有效监管和调控,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违纪的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严格标准、全面整治。此次清理整顿的所有电石行业企业都要按照属地原则,服从大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和关闭;符合政策规定的,要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真正实现达标排放。
主题词:环境保护 电石行业 清理方案 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