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局、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现将2008年“清明”放假日期安排通知如下:
2008年4月4日----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放假期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积极引导群众文明祭祀,注意用火安全,各级林业、公安等部门要提前做好防火准备,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度假。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值班名单、电话号码于2008年4月2日前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