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审计局制定的《长治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及其它财政收支实行年度自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市审计局《长治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及其它财政收支实行年度自查的实施意见》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长治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及其它财政收支实行年度自查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规范市级财政预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治市审计局强化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及其它财政收支进行自查。
第三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自查工作要以预算执行及其它财政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目标。
第四条年度自查工作由本部门、本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部门或单位经自查后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整改意见,经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后,应当进行落实整改。自查报告和整改结果要与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一并存档,以备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时查阅。
第五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年度自查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下列内容进行自查:
(一)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收支管理、审批等制度,各项收支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法纪。
(二)本部门、本单位编报预算的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预算执行与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是否一致。
(三)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财政预算拨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额入帐,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由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的标准,是否严格执行财政批复的支出预算。预算外分配资金和使用能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转移、私分、贪污预算外资金等问题。重大支出是否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等。
(五)基本建设项目、维修项目的计划、概算、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预算执行、项目决算、财务收支等情况。
(六)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重大事项是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是否实行了招投标。
(七)年度决算是否真实、合法等。
第六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及其它财政收支进行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
第七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自查工作要做到领导重视,健全制度,组织严密,专人负责,程序规范,实事求是,切实整改,严格追究。自查报告必须如实反映自查发现的所有问题,提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建议。部门、单位要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自查报告应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内部管理、完善自我监督、参与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国家审计机关在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审计时,应首先检查其自查情况,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可充分利用其成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对凡经部门或单位自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并能依法整改或依法追究责任的,在审计报告中可不予反映;对虽已查出,但无及时整改的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理处罚;对未自查或未认真自查而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出具的自查报告格式要统一(报告格式附后)。
第十三条市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