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体预案》明确,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的领导下 ,由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为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省突发公共事件各相关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震减灾领导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是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归口管理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紧密相关的其他省级行政部门为协作、参与部门,协助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 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这样,就形成了“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体系,可以使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常态和非常态有机结合,从而 减少运行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快速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