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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2007年10月29日) 原草案对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事件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事件,可以采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管理手段和市场调控措施加以解决,不必另行采取特别措施。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发生严重突发事件,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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