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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法的几条原则

(人民网:2007年10月29日)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总则”中增加了原则性的规定:一是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二是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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