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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越紧急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中国日报》记者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赋予了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如何防止某些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汪永清回答:这是从2003年开始起草这部法律时,就始终“一以贯之、高度关注、小心翼翼”的一个问题。保护公民权利是任何一项立法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也不例外。

    “我们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汪永清表示,这部法律的主要任务就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可以说,草案从头到尾都是按照这样的主题来展开的。“我很坦率地告诉大家,这个思想能够最终写入草案,是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汪永清从草案具体规定中举例说明:

    第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来加以处理。这些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才能依照这个法来采取措施。

    第二,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有关措施的过程当中,要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简单来讲,就是政府采取措施的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手段可选择,要选择一种对老百姓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老百姓权益的措施,如果不这样做,它就违法。

    第三,草案明确规定,在突发事件当中,依法征用或者征收老百姓的财产,事后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突发事件应对结束以后,要根据情况,制定优惠政策扶持突发事件发生地发展经济、恢复生产,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有关救助、补偿、抚恤、安置、心理干预等善后措施,尽快恢复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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