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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由当地政府进行安置工作或办理自谋职业,具体接收安置流程为:

    一、接收报到程序

    (一)城镇退役士兵接收报到程序

    每年的一季度为城镇退役士兵报到接收时间,报到时携带部队出具的《士兵退役行政介绍信》;民政部门发给的《优待安置证》到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到并办理落户手续。中共党员凭组织介绍信到当地(县、市、区)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二)转业士官接收报到程序

    每年的二季度为转业士官接收报到时间:报到时携带部队出具的《士官退出现役介绍信》到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到,按规定在长治市安排的人员到市民政局报到,并于当年的八月份办理落户手续。中共党员凭组织关系到当地(县、市、区)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由长治市安置的人员到市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

    二、安置程序

    符合条件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接收报到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后进行安置。安置分两种形式,安置工作和自谋职业。

    (一)安置工作

    当地民政部门根据省、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发改委下达的安置计划进行安排工作。

    (二)自谋职业

    根据政策规定安置对象可自愿申请自谋职业,办理程序为:提出书面申请,与安置部门鉴定合同,由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二倍加一年军龄1000元,转业士官为三倍加一年军龄加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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