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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实施主体。受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在委托权限内,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委托部门对受委托部门实施征费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社会抚养费征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立案审批。对于违法生育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须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询问,须填写《询问笔录》。有关证明材料要留存入档。调查后须填写《调查终结报告》。
    (3)告知权利。调查取证后须填写《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有异议,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的,须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4)决定与送达。对违法案件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后,须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送达决定书时当事人不在的,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指定了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或者其他代收人拒绝接受征费决定时,送达人员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作为证人,向他们说明情况,把决定书留放在当事人住处,由见证人员、送达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并证明当事人或者其他代收人拒收事实、原因和日期,即认为已经送达。还可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邮寄、委托、转交、公告的形式送达。
    (6)执行决定。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缴清,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应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分期缴纳,同时提供能证明“确有困难”的有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超过30日既未缴费,又未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的,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当事人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应当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对既不履行缴费决定,又不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90天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180天内提出。
    (7)结案。社会抚养费征收一般在决定书送达后3个月内结案,结案后填写《结案报告表》。
    (8)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9)征收社会抚养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西省社会抚养费收据。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受委托部门须建立和严格执行票据管理责任制。
    (10)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
    1.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2.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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