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凡要求鉴定者,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落实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原施术单位、术后不适应症状,临床诊断证明、病史资料和本人要求。
2.受理。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后,填写《节育并发症鉴定书》,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研究。
3.鉴定。并发症实行省、市、县三级鉴定制,县级鉴定组为第一级鉴定;市级鉴定组为第二级鉴定;省级鉴定组为第三级鉴定即为终级鉴定。并发症鉴定必须有鉴定组5名以上人员(应为单数)参加,集体作出鉴定结论并签名,加盖鉴定组专用章。有关辅助检查计划生育部门指定医疗单位,并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
并发症鉴定要逐级进行。首先进行县级鉴定,如限于诊断条件和水平难以或被鉴定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上一级鉴定组鉴定。由下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鉴署意见,附完整的病历及有关材料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
(1)没有经过鉴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申请鉴定。
(2)对鉴定为并发症的,要按照鉴定组提出的治疗意见给予积极治疗或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治疗或进行一次性补偿所需经费应按《山西省人口号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施术单位承担。
(3)经过省级鉴定组鉴定不属并发症的,而被鉴定人仍有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