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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病残儿医学鉴定应遵循逐级鉴定的原则。市级鉴定为初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2)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山西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夫妇,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3)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夫妇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申请鉴定的母子(女)近期半身合影横三寸照片3张、病残儿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4)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鉴定对象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5)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对申请鉴定对象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申请鉴定夫妇是否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申请鉴定病残儿是否有相关病残;一、二级直系血亲中有无与患儿同样的疾病,以及有无其它病史。写出调查证明,并有两名调查人签名。)后,在申请鉴定夫妇填写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县服务站对申请鉴定对象的病残及相关情况(包括申请鉴定病残儿母亲的环情、孕情及是否生育二胎情况)进行初步检查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合格的应退回原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7)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接到县(市、区)上报的鉴定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登记、编号,并按规定组织鉴定。鉴定时,申请鉴定对象应由父母陪同到场,做到照片和本人一致,询问和申请表一致,手续不全者不予鉴定。
    (8)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9)申请鉴定的夫妇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省级鉴定的申请书后 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0)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一年组织两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市级鉴定在每年的4月、10月进行,省级鉴定在每年的6月、12月进行。
    (11)受相关条件制约,一次鉴定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应按鉴定组专家要求在完善相关检查项目后择期进行复鉴。除特殊情况外,鉴定组专家原则上保持不变。
    (12)需到外省进行特殊检查的疑难病例,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提出书面意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并附病史及鉴定材料,介绍到指定医院进行。
    (13)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以《鉴结论通知书》的书面形式逐级通知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14)鉴定组建议需做产前诊断的,应书面告知其在怀孕后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监测。
    (15)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省市物价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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