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发放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其办理程序是:
1.申请。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条件,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前携带相关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填写《山西省生育一孩登记表》。
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3)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夫妻双方近期合影2寸免冠照片2张。
婚后不育收养第一个子女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
2.受理和发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材料齐全、有效的,应为申请人即时办理生育登记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于材料欠缺的,应一次告知全部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材料的,应为申请人即时办理生育登记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3.补发证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初次生育的夫妻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的,应当为其补办。对不符合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补办《生育服务证》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4.生育注册。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在子女出生之后30日内携带婴儿出生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注册。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在子女出生后9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生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