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政策规定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及其释义;
2、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第2号令)
二、主要上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单位(或乡镇人民政、街道办事处)证明文件;
3、原始档案材料〔含伤残证原件、评残审批材料(或1990年换证表)、原始病历、证明、证人证词等〕;
4、医疗鉴定书;
5、《评(提)残审批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表2);
6、个人身份证明(警察需提供授衔书);
7、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警察需着制式服装)。
三、主要办事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等报送县(市、区)民政局。符合评残资格的提残条件的,经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其中新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由省民政厅指定医院统一鉴定)后,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有关表格,经市民政局审核并加注意见,报省民政厅审批。
四、办事机构
长治市民政局优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