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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机构及流程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方式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1)申请,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

业或者职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表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04年1月1日以后工伤人员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期间工伤人员提交《职工工伤证》或《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以前已认定

工伤人员提交《职工工伤证》原件和复印件,未认定工伤人员提交单位工伤事故报告书。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

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申请资料齐全后,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办理有

关手续。

    3、工伤职工应当根据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携带本人身份

证和有关手续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4、医疗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规定和安排,指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进行诊断。医疗机构

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动能力医疗技术初次鉴定结论(须有3-5名鉴定专家签名),并采用汇总表形式报

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其他医疗机构对上述劳动能力医疗技术初次鉴定结论进行把关、核实,

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动能力医疗技术鉴定结论(须有3-5名鉴定专家签名),并报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对上述劳动能力医疗技术鉴定结论进行会议集体审核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8、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方式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且办理委托手续,市属以及驻市中央、

省属企业或者职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附表2);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提交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鉴定函或盖章同意,驻市中央、省属

企业或者职工提交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鉴定函。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

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三、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方式

    职工遭受非因工事故伤害,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2)申请,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

业或者职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

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方式

    职工因工死亡且经过工伤认定后,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需要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的亲属,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3)申请,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

业或者职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表3);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

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五、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一)申请方式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如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在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

后申请复查鉴定。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4)申请,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

业或者职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附表4);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

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4、工伤认定手续原件、复印件或委托鉴定涵;

    5、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6、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六、其它鉴定

    (一)申请方式

    接受个人申请或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5)申请,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

业或者职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单位委托鉴定函;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

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七、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一)申请

    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流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统

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其它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附表5);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限停工留薪期确认)(附表6);

    3、《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限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附表7);

    4、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限工伤职工);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照片三张;

    6、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三)确认程序

    1、停工留薪期由不稳定期进入恢复期后10日内(无恢复期的提前10日),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知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非参保职工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2、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确认申请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还须填写《工伤职工停工留

薪期鉴定申请表》。

    3、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于停工留薪期满一周前作出结论,并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确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定点医疗机构

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终止治疗。

    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期满前10日内以《

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的形式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

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并通知工伤保

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上述办法执行。

    八、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一)申请

    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根据自身伤残状况,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

辅助器具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附表8);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限工伤职工);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照片九张;

    4、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有关病历资料。

    (三)确认程序

    1、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后,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意见表》(附表9)

和办理有关手续,并由申请人携带本表和有关手续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指定医疗机构专家组意见,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表》(附

表10),确认配置辅助器具项目。

    4、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表》的规定,到签定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为工伤职工办理辅助器具配置事宜。

    5、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项目,在规定标准内配置。

    6、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

第4条办理更换手续。

    九、工伤复发的确认。

    (一)申请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二)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复发鉴定申请表》(附表11);

    3、2004年1月1日以后工伤人员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期间工伤人员提交《职工工伤证》或《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以前工伤人

员提交单位工伤事故报告书。

    4、旧工伤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像资料

由自己保管);

    5、复发新伤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确认程序

    1、申请人填写《工伤复发鉴定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由申请人持本表和有关手续到指定医

疗机构进行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医学鉴定建议作出工伤复发的确认结论,并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

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十、因工伤残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一)申请方式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该

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须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先行受

理)。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或者职

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一式五份)(附表12);

    2、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的书面报告;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一寸五张);

    4、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法人委托书;

    5、2004年1月1日以后工伤人员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期间工伤人员提交《职工工伤证》或《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以前已认定

工伤人员提交《职工工伤证》原件和复印件,未认定工伤人员提交单位工伤事故报告书;其它因工受伤鉴

定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6、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7、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8、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原件和复

印件两份;

    9、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再次鉴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一式五份)。

    2、申请材料齐全后,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办理有

关手续,初次鉴定结论自行失效。

    3、工伤职工须根据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本人的相关资

料。否则视为放弃再次鉴定。

    4、申请人和工伤职工须根据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按时到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再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否则视为放弃再次鉴定。

    5、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后,应及时以文件形式

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十一、办理伤残等级证明

    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可以携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职工工伤证》到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办理伤残等级证明。

    十二、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每次80元,非因工伤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每人每次70元。

    十三、执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适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其他鉴定)

    (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适

用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

定、其他鉴定)

    (三)《山西省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晋劳险字[1993]52号)

    (四)《关于制定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涉字[1993]137号)

    (五)《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晋劳社工伤[2004]275号)

    (六)《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晋劳社工伤[2004]257号)

    (七)《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八)《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费用限额表》

    十四、表格、文书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表1)

    (二)《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附表2)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表3)

    (四)《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附表4)

    (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附表5)

    (六)《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附表6)

    (七)《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附表7)

    (八)《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附表8)

    (九)《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意见表》(附表9)

    (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表》(附表10)

    (十一)《工伤复发鉴定申请表》(附表11)

    (十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附表12)

    十五、办公地址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长治市英雄中路1号)

    十六、联系方式

    负 责 人:李巧玲

    办事人员:买成军、曹海兵、 尹华静

    办公电话:2034625

 

附件: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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