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立于2004年6月15日(长政办函[2004]23号),是由市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为非常设性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委员会指定负责医疗鉴定的医疗机构成立医疗技术鉴定小组,在伤、病职工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负责对其劳动能力和致残程度状况作出医疗技术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导。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本市劳动能力鉴定的规章制度;
3、对下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从业务上予以指导;
4、负责本市区域内各单位职工因伤、因病劳动能力和致残程度以及停工留薪期的鉴定和确认;
5、负责培训本市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专兼职人员。
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由医保科工作人员兼职,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2、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4、工伤复发的确认;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6、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能力程度鉴定;
7、其它鉴定;
8、负责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汇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