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局,市直各委、局、办,各用人单位:现将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50号)转发给你们,望你们按照《通知》精神,加强宣传,规范用工行为,及时解决劳动用工的新问题,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OO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