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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教基字[2007]4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广大人民群众享受优质教育需求的增强,中小学生就学呈现出从农村向城市和县城流动的趋势。为适应新的形势,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做到学生入学有籍,随籍流动,毕业有档,完整监控。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通知》(晋教基[2007]30号)精神,提出如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新情况,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要有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对学生入学、流动、流失等情况进行及时规范记录,形成完整的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学生流向。特别要注重加强对民办学校、农民工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薄弱环节的管理,使中小学学籍管理覆盖区域内所有所属学校和学生,监控学生就学的整个过程,不留盲区和死角。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电子档案,促进义务教育管理规范化。
    二、各学校要严格控制班容量,从起始年级把好入口关,小学班容量控制在50人左右,初中班容量控制在55人左右,高中班容量控制在55人左右。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规模轨制编班,并以此作为学籍备案、毕业升学和划拨教育经费的重要依据。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规模轨制和随意扩大班容量。
    三、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市区及各县县城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划片、就近、免试、分配”入学办法,不得跨区域招收施教区以外的学生,不得安排学生食宿。由于超规模、轨制招生而导致的学生无学籍,领不上毕业证,特别是引发的学生安全事故,均由学校负责。
    四、严格学籍备案。每年秋季开学30天内,各学校要按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规模轨制以班为单位填报新生备案表,经校长签字盖章后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超施教区范围的学生一律不予备案,不发毕业证。初中学生统一填写《长治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高中学生填写《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小学生学籍表由各县(市、区)制定。
    五、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学籍管理。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同住子女,继续按长政办发[2004]96号和长教基字[2007]22号文件精神执行,做到“一视同仁”;对留守儿童、少年要加强与其他监护人的联系,防止学生流失辍学,保证他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六、所有借读的学生,学籍保留在户籍所在地原就读学校,升学回原籍报名,毕业证由原学校发放。
    七、各县区、各学校要认真执行《长治市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变动办法》规定,转、休、复学严格照此办法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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