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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水务局执法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法程序如下:

  (一)立案

  对检查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水事违法行为,具备以下条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1、具有违反水法水规事实的;

  2、依照水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3、属本部门管理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4、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指定责承查处的。

  (二)调查、取证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且在调查取证时要出示证件,制作笔录,提取相关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处罚、听证

  对个人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可当场处罚。但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组织处以50000元罚款及吊销取水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在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予以公告。

  (四)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和后果,经水行政机关法人代表批准,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送达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六)执行

  处罚收缴向指定银行缴纳,收缴期限为15天;确有困难需暂缓或分期缴纳的,须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水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收3%罚款,并由本局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级复议机关:山西省水利厅

  地    址:太原市新建路26

  邮    编:030002

  电    话:2020811—6323

  上级复议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

  地    址:长治市英雄中路 

  邮    编:046000

  电    话:2192546

  市复议机关:长治市水务局

  地    址:长治市长兴南路153

  邮    编:046000

  电    话:302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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