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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和责任

  市水务局长是水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是水务局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并全面承担水行政执法的责任。

  1、局长、主任监察员

  (1)负责较大水事案件的立案审批和重大水事案件的集体研究决定的组织工作;

  (2)负责较大水事案件的交涉、听证、应诉协调工作。

  2、副局长、党组分管领导、副主任监察员

副局长在分工范围内负责分管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行使执法权利,履行执法义务,承担执法责任,向局长负责。

  (1)协助局长具体负责分管的水利、水保、水电、水产、水资源等水政执法、普法宣传工作;

  (2)负责分工责任科室、单位的水行政执法、水法规宣传及有关人员的监督培训及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3、纪检组长、副主任监察员

  (1)协助局长具体负责制定全市水利系统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起草水利系统纪检、信访、监察、党分党纪教育、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经局党组审定后组织落实;

  (3)综合协调本系统与上级纪检、监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

  科长、水政监察员

  归口负责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依法行政、水事纠纷、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检查、取证;依法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并作出笔录;依法查阅案发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监察数据;依法对违法者提出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罚款。

  科员、助理监察员:

  协助科长、水政监察员做好有关水行政执法的现场调查、取证、勘验及决定、通知、送达工作;做好有关请示、报告、决定等文秘起草和印制、备案、归档等文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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