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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23)

  1、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2、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

  3、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5、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6、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8、开垦荒坡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山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七条

  9、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500kw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10、坝顶兼作公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1、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168

  1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令412号第172

  14、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15、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16、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

  17、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国务院令412号第173

  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1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令412号第170

  20、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国务院令412号第161

  21、渔业捕捞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22、水产养殖许可(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23、水产苗种的生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行政征收(4项)

  1、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水利工程水费、小水电管理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2、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4、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八条

  5、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法》第二十八条

  6、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裁决(1)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水事纠纷裁决

  裁决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

  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

  (四)行政处罚(43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3、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4、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7、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8、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9、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10、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

  11、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处罚种类:责令禁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

  12、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

  1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14、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1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16、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1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工程设施建设,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18、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处罚种类: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19、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处罚种类: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20、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21、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22、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 

  2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24、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25、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2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27、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吊销养殖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28、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2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处罚种类: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3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31、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吊销养殖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第四十二条

  32、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第四十二条

  33、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处罚种类: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第四十二条

  34、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水法》第七十二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三条

  35、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

  处罚种类: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

  36、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处罚种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六条

  37、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38、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39、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处罚种类: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40、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41、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42、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43、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处罚种类: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行政行为

  1、行政调解:

  水事纠纷调解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

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

  2、行政处理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处理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一条

  3、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国办发[2004]62号第99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水利部令第5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晋政发[2005]2342

  (2)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国办[2004]62号第104项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晋政发[2005]23号第42

  (3)建设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第110项《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文)晋政发[2005]23号第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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