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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水务局行政征收

  1、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水利工程水费、小水电管理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2、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4、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八条

  5、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法》第二十八条

  6、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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