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批准机关、文号
水资源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商字(2004)163号
一、自备水源工程按照取水用途不同实行分类收费标准
1.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
(1)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工业及其它用水:非超采区0.50元/吨、 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0.60元/吨
(2)采矿排水:非超采区0.12元/吨、 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0.14元/吨
(3)旅游、洗浴、娱乐、餐饮业,洗车用水:非超采区1.00元/吨、 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1.20元/吨
2.地表水
0.25元/吨
计价费(1997)2500号
二、超定额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
1、超出部分≤10% (含10%)
按原标准一倍收费
2、10%∠超出部分≤20%
按原标准二倍收费
3、20%∠超出部分≤30%
按原标准三倍收费
4.超出部分>30%
按《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取水许可证
1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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