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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批准机关、文号

水资源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商字(2004163

一、自备水源工程按照取水用途不同实行分类收费标准

 

1.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

1)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工业及其它用水:非超采区0.50/吨、  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0.60/

(2)采矿排水:非超采区0.12/吨、  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0.14/

(3)旅游、洗浴、娱乐、餐饮业,洗车用水:非超采区1.00/吨、  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1.20/

2.地表水

0.25/

计价费(19972500

二、超定额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

 

1、超出部分≤10% (10%)

按原标准一倍收费

210%超出部分≤20%

按原标准二倍收费

320%超出部分≤30%

按原标准三倍收费

4.超出部分>30%

按《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计价费(19972500

取水许可证

10/

计价费(1997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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