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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08年施行 重大经济案件须公开

(2007-04-25)

(北京晚报 04月24日)

 

  本报讯 (记者 廖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温家宝总理签署,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今天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必须在15日以内给予答复。一些重大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商业欺诈案件以及性犯罪等方面案件的信息如与公共利益相关就必须公开。

  行政机关不依法公开信息可举报

  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造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保监会等单位;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也有大量的信息要发布。所以,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信息要求,这三类信息发布的主体都要按照条例要求来发布相关信息。

  重大经济案件必须公开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如果政府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开。比如说像一些重大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商业欺诈案件以及性犯罪等方面案件的问题。

  为了保障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从五个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信息公开政府15日内须答复

  张穹说,人民需求政府信息,一般有两种需求,一是一般的需求,二是特殊的需求。一般的需求可以通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获得。特殊的需求需要依法申请来获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必须在15日以内给予答复。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果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此外,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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