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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纲:物权法在动产担保制度方面有五大突破

(2007-04-19)

 
(人民网 4月18日)
 
  2007年4月1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世界银行联合举办的"物权法与中国动产融资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在研讨会书面发言中指出,新颁布的《物权法》在动产担保制度方面取得了五个方面的重大突破。

  易纲指出,《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与金融创新发展的关系最为密切。现代担保制度的核心在于动产担保。随着经济的发展,动产的价值不断增加,动产日益成为现代信用交易中日益重要的担保资源。在发达国家或地区,企业动产如存货、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被广泛接受为融资担保物。美国是世界上动产担保制度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动产融资占到小企业融资总量的70%。而在新兴市场国家,却存在明显的信贷不匹配现象:银行所接受的担保物73% 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而广大中小企业却普遍欠缺不动产担保资源。世界银行在2005年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60个以上的中低收入国家存在以上不匹配。这些国家的企业资产结构中,只有22%是土地和建筑。限制动产,特别是存货和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导致动产在广大新兴市场国家成为“死亡资产”。

  易纲表示,我国原来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中,担保物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动产担保价值发挥,不利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不利于金融产品创新,不利于信贷人权利保护和银行贷款风险防范。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量大约有5.5万亿元人民币,占企业总资产30%左右;而大多数中小企业资产价值的60%以上是应收账款,更急于打通应收账款融资渠道。事实上,在广东和浙江地区,商业银行信贷实践中围绕存货、应收账款担保,已经创新了诸如厂商银三方合作担保、供应链融资等一些信贷产品。浙江省一些商业银行已发放的应收账款担保贷款的不良率通常低于1%。

  易纲指出,新颁布的《物权法》在动产担保制度方面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一是扩大了动产担保物的范围。表现为,允许以协议方式对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允许抵押人将其财产一并抵押;允许应收账款质押等。二是明确了动产抵押登记原则。由于动产的流动性大,其所在地可能经常变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物权法》将在“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修改为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三是不再要求对担保物进行具体描述,而由当事人书面进行约定;四是明确了应收账款的登记机构为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五是确立了动产担保登记的优先权规则。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清偿,并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易纲表示,过去的几年里,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世界银行在推动《物权法》有关动产担保物权制度建设方面,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今后,还将共同努力,在建设、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子化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登记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担保权益的民事执行制度等方面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

  研讨会邀请了《物权法》起草小组负责人、世界银行专家、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方面的法学和金融学专家与会,对国际动产担保融资法律框架和最佳实践、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实务与风险防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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