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登记备案条件:
(一)“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长治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注册地在长治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长治代表机构。
单位人员必须是在备案单位任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即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单位负责人及部门经理、主要业务人员(临时聘用或兼职人员不予备案)。
(二)单位人员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三)单位人员申请3个月多次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须事先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单位申请登记备案须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长治市单位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表》、《单位人员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名单表》;
2、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境外企业常驻长治代表机构提交工商登记证);
3、交验税务登记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境外企业常驻长治代表机构无须提交);
4、交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备案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境外企业常驻长治代表机构的员工提交雇员证明。
单位人员不得多头重复备案,若同一人在多个单位任职,只能择其一备案,若以新的单位申请办理多次商务签注,须注销原备案,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登记备案的程序:
1、备案单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备案所需材料。
2、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备案材料及备案单位、人员情况负责审核,对单位人员户籍在外省、市的,要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地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核查。
3、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签发《单位申请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确认书》、《单位人员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名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