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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议案处理办法

(中国长治  4月25日)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处理办法》,对本次会议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并要求列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提出以下类型的议案:
    (一)人事选举案;
    (二)罢免案;
    (三)质询案;
    (四)特定问题调查案;
    (五)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
    (六)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
    三、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县级、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市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五、代表议案应当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议案组。超过议案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六、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七、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八、对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经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九、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会议审议。
    十、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的代表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办理。
    代表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内容不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依照《长治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办理。
    十一、主席团决定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办理代表议案时,应当征求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认真办理,最迟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的三个月前办理完毕,并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代表案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与审议。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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