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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

(中国长治  4月25日)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本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参加联名的代表在确认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签定本人姓名及代表证号码。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须经代表团全体代表队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名。
        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具体明确。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件,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签写代表姓名及代表证号码。
        三、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㈠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友个人问题的;
        ㈡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㈢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荐的;
        ㈣没有具体内容的;
        ㈤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四、代表可以书面要求撤回本人或者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其内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分别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六、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应当进行疏理和研究,认真负责进行交办。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办理的,应及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未能办理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答复代表。
        七、有关部门和组织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拖延或者自行转办。
        八、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调,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报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主办单位在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处理意见。
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同一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处理,分别答复代表。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协调。
        九、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㈠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㈡应当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
        ㈢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十、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
        承办单位在答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时,应当向代表寄送代表意见反馈卡,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参加联名的每位代表。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该代表团的每位代表。
        十一、对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敷衍塞责、互相推诿以至贻误工作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代表可以依法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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