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长政发[200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的迅速发展,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电[扶]梯、厂内机动车辆)生产和使用也进入了一个较快的增长期。但去年以来,我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有发生,给全市的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威胁。尤其是流动式汽车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两种特种设备存在着严重的事故隐患。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长治市重大事故隐患事前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我市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厂内机动车辆(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蓄电池车、客车类、汽车类、方向盘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机动车、其它机动车等)未登记上牌和未检验合格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流动式汽车起重机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合格证的,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年检;在道路上行驶的流动式汽车起重机,交警部门有权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合格证进行检查。
二、在我市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企业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主动接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型式检验或驻厂检验。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得出厂。在我市境内各建筑工地安装、改造、使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使用单位应提前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并到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擅自租赁和使用无牌照、无检验合格证的特种设备。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所有特种设备的安全负总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坚决杜绝无牌、无证特种设备进入本辖区。
四、各县、市、区应按《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对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检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本辖区的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整治,确保我市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为我市百强调产和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
主题词:质量监督 特种设备 管理 通知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