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依照经过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包括企业财产所有权、支配权和正当收入的处理权,均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及其家属,需在本市长期或短期居住,市公安局将予办理相应的居住手续,居住期间受国家有关法律保护。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履行法律,合同规定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企业期满或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依法汇往国外。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汇往国外。
(四)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进口本企业所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对企业进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加以拒绝,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向主管部门和协调服务部门请求帮助解决。
(七)外方投资者向设立在长治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在中国申请批准的专利技术、以及经申请注册的产品商标,受国家《专利法》和《商标法》保护。
(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无效,可以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