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04]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4]27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长治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长治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部委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4]27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办事,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努力遏制污染反弹,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扶优汰劣,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及重点
根据《通知》要求,2004年全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上述问题认真排查,切实加以解决;解决情况要向群众反馈。
2、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重点是焦化、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及铬盐行业的违法建设项目。对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根据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结果决定是否可以继续建设或生产,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而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一律停产治理;有关职能部门知情而未及时处理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3、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以及国家经贸委第6号、第16号、第32号令要求于2003年底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取缔、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设备和产品。在查处过程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于在2001年、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5、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医疗及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6、对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
三、措施和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指挥
市政府成立“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马和平 副市长
副组长:秦正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新春 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杜文刚 市改革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李玉庆 市经贸委总工
刘展柱 市监委副主任
范拴紧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长
郭玉泉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进敏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记
李文秀 市公安局副局长
魏 琦 市电力公司副经理
牛和平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
办公室主任:牛和平
办公室电话:0355—2021243 传真:0355—2021243
举报电话:0355—12369
2、明确职责,部门联动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经济主管部门(计委、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同时严把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企业,不得安排投资计划。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下级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和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动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产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公安部门负责协调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3、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此次活动作为当前环保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迅速成立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指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加强协调,认真做好组织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做到情况清楚、责任落实、措施得力、处理到位,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4、广泛宣传,加大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力度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采取多种形式,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在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开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并进行跟踪报道。积极鼓励群众参与和支持专项行动,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要逐级建立各级政府负责的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搞地方保护主义,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建立完善的公众监督机制,对近年来反映比较集中的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违法建设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的办法,督办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务求彻底解决。
5、建立信息调度及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明确信息调度工作的科室、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并于5月2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
信息调度统一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周要报送一期《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简报》,每月1日和1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成果、重点督办问题进展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并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表》、《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
四、时间安排
1、准备动员阶段(4月20日——5月25日)。主要工作为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按照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5月2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
2、自查自纠阶段(5月25日——6月1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和出台的地方保护政策进行自查自纠和全面检查。环保部门对全市辖区内的重点污染源企业全面检查,同时对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油烟、噪声扰民问题以及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和铬盐行业违规建设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并于6月1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3、全面整改阶段(6月15日——9月20日)。主要对发现的问题全面整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于7月15日前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提交“土政策”专项检查报告;8月15日前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提交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三同时”专项检查报告。
4、总结提高阶段(9月20日——11月30日)。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制度,组织一次“回头看”,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防止污染反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将组织两次专项督查行动,对上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主题词:环保 排污 整治 方案 通知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省环保局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