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在春季燃气安全大检查中发现一些餐饮经营单位违法安装使用小型煤气发生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了杜绝发生重大燃气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正在安装小型煤气发生炉的单位要立即停止安装,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
二、已使用小型煤气发生炉的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三、对逾期仍继续安装使用小型煤气发生炉的单位,我局将依法予以强行拆除。
四、有关小型煤气发生炉的危害和安全隐患以及安装使用燃气的法律规定,各安装使用单位可向市燃气热力协会进行咨询。
(电话:20465252024440)
特此通告
二○○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