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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的审核
受理地址: 教育局
政策依据: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复件;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3、体检合格证明(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4、学历证书原复件;
5、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原复件;
6、教心学成绩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报者提供)。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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