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公有住房出售的核准
受理地址: 房地产管理局
政策依据: 晋政发[1994]109号
申报材料:
1、核实住房公积金情况;
2、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请示;
3、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批复;
4、房屋所有权证(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使用权证(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6、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7、房屋座落总平面图;
8、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9、购房夫妇双方身份证(抽验原件、留复印件);
10、技术职称资格证、聘书(查验原件);
11、非本单位购房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无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房的证明(售房单位留存)。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