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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物价局

(10-07 09:58)

    长治市物价局:为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物价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定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和省物价局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宣传物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市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价格计划草案,研究和提出全市价格改革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设施和论证价格改革方案。
  (三)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的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规定商品和收费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和调整省委托的商品和收费的价格标准;负责价格调控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对粮食、重要农副产品等风险基金及储备商品的使用提出建议;按照定价权限的范围审定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标准;负责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和年审;负责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负责主持重要商品的价格(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房地产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土地交易价格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市直上述房地产价格,对非住宅商品房核定基准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廉租房、未售公房租金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五)负责对放开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实行监审,监督执行重要商品的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以及差率和利润率;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和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主要商品行业价格协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负责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制止低价倾销;负责集市贸易的价格管理。
  (六)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参与对煤炭及专项基金及“价差”、“量差”的稽查;参与对乱摊派、乱集资、乱涨价、乱收费的监督检查,受理不服县级物价部门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负责全市明码标价工作;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
  (七)建立全市市场价格监测体系,组织价格信息网络,分析市场物价形势,预测物价走势,研究价格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八)负责全市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接受委托负责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认定、鉴证工作;接受委托调解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纠纷,协调有关价格事宜;开展物价政策咨询服务和价格认证工作;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聘请,担任常年价格顾问。
  (九)负责全市主要农产品、工业品、服务收费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汇总、分析;负责调(定)价(费)前的成本审核工作;制定餐饮业、修理业的等级差价率。
  (十)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理论、价格政策的研究工作;负责全市物价系统干部和企业物价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十一)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机关会务、文秘、档案、印鉴、接待、保密、安全、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价格综合平衡工作,研究提出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及对策、建议;研究分析经济形势和物价形势,反映物价动态,编写物价简报;建立价格信息网络;负责物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工农业产品价格管理科:负责拟定全市工业品、农产品价格管理政策;管理国家、省和市直接定价的工、农产品价格,规定市管商品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和调整价格水平;负责指导部门和县区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工作,平衡、衔接接壤地区主要工、农产品价格水平;参与煤炭专项基金的政策研究、制定和调整;对粮食等重要商品风险基金和储备品的使用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房地产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土地价格,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市直上述房地产价格,对非住宅商品房核定基准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廉租房,未售公房的租金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组织实施城镇房地产交易中国家收取的部分土地收益金。
  (三)收费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政策和措施;负责制定省委托和市管行政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审批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审定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的标准;负责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负责全市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和收费的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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