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卫生局: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卫生工作和卫生改革的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和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二)拟定区域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拟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拟定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业务标准,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管理。
(三)制定全市疾病防治和保健规划;进行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它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四)负责对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放射防护卫生进行监测、评价、依法监督。
(五)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全市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申报;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管理全市卫生事业经费,监督、检查全市医疗卫生单位的收费标准。
(六)负责全市医学人才、重点学科、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研成果鉴定,新技术开发、推广和学术交流;对全市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教育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七)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拟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办法;负责全市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积极发展我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
(八)负责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监督检查;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工作的实施。
(九)组织协调全市卫生技术质量,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发生和蔓延。
(十)检查指导医疗部门职业道德教育,负责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职务晋升,负责临床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考试、认证、发证工作,搞好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全市卫生事业综合性政策调整;草拟局机关综合性文稿;承办卫生信息、新闻报道的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宣传工作;协调督促各科室的业务工作,搞好文书处理、档案管理、保密、保卫、信访、接待、会务管理等各项事务性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系统的工青妇纪检工作。
(二)计财科
负责全市卫生事业计划制定、管理,综合平衡全市卫生事业经费的测算与分配;负责全市卫生经费的监督使用;负责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经济核算、财务预决算;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安排;负责卫生系统车辆的申请、分配和管理;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的配备与使用;负责卫生系统财会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卫生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卫生世行贷款项目工作。
(三)人事教育科
负责拟定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负责市直卫生单位的人员调配、工资福利、人事管理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数申报等具体业务;负责卫生技术资格考试和专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离退休干部和工人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医学教育、科研工作的长远规划;负责在职人员学历再教育和拟定师资技术骨干、科技管理干部的进修培训计划,并抓好落实。
(四)医政科
负责医院的结构床位和发展规化的审定;负责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及其它部门医疗机构的依法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社会办医、个体行医的宏观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执业资格的认定、注册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和处理;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的采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医院分级管理的规划、指导和评审。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行业内部制剂、用药不良反应、观察临床合理用药工作,指导开展临床医学研究;负责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宏观管理。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负责全市农村卫生工作和初级保健的规划、技术指导与管理;负责全市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宏观管理;负责全市妇幼保健工作的政策、规划的拟定、实施、控制和监督;负责妇女儿童疾病的监督、防治及统计工作,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六)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科
负责全市传染病、流行性疾病、多发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标准、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慢性病、寄生虫病的防治、监测及疫情统计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五大法”、“六条例”的监督实施;负责对公共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医疗市场、母婴保健、放射防护及各种传染病等工作的全面落实。
(七)爱卫办
负责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件的贯彻落实;负责组织拟定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管理目标,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全市除害灭病,“两管”、“五改”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乡检查验收的宏观管理;负责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宏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