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省、市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人口计划。
(二)会同市改革发展计划委员会编制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估;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配合市统计局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抽样调查。
(三)组织开展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的建设,规划、组织全市计划生育干部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节育技术市场的综合管理,检查并指导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开展“两查两补”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生育服务证审批发放、病残儿鉴定、政策性二孩审批、优生优育优教和优生监测等项工作。
(五)在国家、省计生委科研单位指导下,组织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搞好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确保出生缺陷发生率逐年下降,人口素质不断提高。
(六)负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签发、验证,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七)编制省计生委和市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编制全市计划生育药具计划,指导、监督药具市场的供应与管理;保证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合理投向,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固定资产。
(八)调查研究全市计划生育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
(九)指导、推动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计划生育中的作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当好参谋,搞好协调,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活动深入开展。
(十)负责办理人大、政协有关计划生育的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计生委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本委内外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档案、人事、后勤等一应事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本委内部及本系统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本委决策事项的督查、考核工作;负责本委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的购置、登记、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组、行政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监督检查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各项执法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指导和办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负责督促有关单位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计划生育政策的案件;负责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办证、年检工作。
(三)宣传教育科
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典型推广和通讯报道工作;负责规划和实施全市各级干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人口理论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对基层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科学技术科
负责编制计划生育科研规划、项目审查和科研成果的评审、申报工作;负责节育新技术的推广普及工作和节育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节育技术并发证、病残儿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优生优育和全市生殖保健和孕前型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计划统计财务科
协同市改革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全市人口发展中、远期规划,制定和下达年度人口计划;负责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抽样调查工作;负责人口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研究、考核工作;负责本系统统计资料数据库的建立,基层统计台帐的管理应用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编制全市计划生育经费的预、决算;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全市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负责编制基建计划、指导本系统基建项目及基础设施的投资工作;同办公室协调,搞好本委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帐上报及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