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审计局:为正处级建制,是长治市人民政府主管审计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组织领导、协调、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有关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6、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国际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10、市有关部门及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11、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市、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有关组织和部门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市级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与监督;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地区联谊交流活动。
(十)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长治市审计局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机关会务、文秘、档案、印鉴、接待、保密、安全、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审计信息宣传报道工作;编制全市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全市的审计统计工作;对上报的审计综合报告进行审核;开展审计业务方面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组织全市审计业务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审计收缴违纪及罚款过渡专户;管理全市审计事业经费和专项补助经费;负责内审机构的相关业务和特约审计员的联系。
(二)法制科:
负责审核、复核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督促检查审计决定落实;组织审计执法检查;草拟贯彻有关法规的实施办法;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负责宣传审计法规,实施审计普法教育;负责审计质量管理工作,对下级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审计科:
拟定全市及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市级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市金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支拨付情况、全市(县、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和市信托投资公司、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财政审计工作业务。
(四)金融审计科:
根据省审计厅授权,负责审计全市境内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负责审计全市境内保险企业的财务收支、理赔等保险业务的执行情况;审计全市信托投资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并对全市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代理股票、债券发行和经办的金融期货以及社会集资等业务情况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金融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与市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查机关和武警、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科:
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它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经贸企业审计业务。
(七)农业环保审计科:
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审计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下级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农业环保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审计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及各基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扶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九)经济责任审计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市有关部门及县(市、区)党政干部、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十)固定资产投产审计科:
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它地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地方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 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一)外资审计科
根据省审计厅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人员管理、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协助管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