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环境保护局:为正处级建制,是人民政府主要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市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拟定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政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辆等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审定市管开发建设活动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五)协助上级环保部门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各部门以及市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县区间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七)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就用;执行国家或省制定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参与制定全市环保产业发展意见,参与环保设备和产品的质量监督;协助承办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和管理工作;指导环境学会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发布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及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市的履约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协助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领导。
(十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规范化建设。
(十三)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承办执行和督查、督办党组织及局务会决定;编写综合材料、环保信息;建立健全并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和机关、下属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资产管理、后勤服务、治安保卫和街道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等方面管理工作;承担文电、信访、公众举报、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接待等工作;协助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加强和对县级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报道、各类学校的环保教育和本局机关、下属各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教育工作,以及全市环保系统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承办全市环保系统行政表彰和社会表彰工作,推进环保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规范化建设,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二)环境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法规、政策,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审定市管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工作。承办市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和考核工作以及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放射性废物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工业园区等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三)综合治理科: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以及机动车辆等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有毒有害废物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全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监督实施国家或省环保部门制定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参与环保设备和产品质量监督,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害病调查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审查污染治理方案;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指导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审查和跟踪管理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协助承办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四)法制监理科: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监督检查全市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组织对市重大经济、技术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各部门以及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由市管辖的环境行政案件、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县、市、区,各部门以及市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由市管辖的环境行政案件、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县、市、区之间环境污染纠纷;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市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对全市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检查活动。
(五)计划财务科: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拟定和监督实施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绿色工程规划;负责市环境监测、统计工作;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编制、发布市环境质量报告、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年报;编制市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安排计划;负责全市排污费上解和局机关财务工作;归口管理 环境保护 国际合作交流;承办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