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职能调整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协调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负责全市各类伤亡事故的综合统计工作,公布安全生产信息,定期编报安全生产简报。
(三)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四)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资格培训和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培训及资格考核工作。
(六)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等应急救援工作。
(八)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编制上报全市煤炭工业发展战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编制下达全市煤矿生产安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一通三防”、机电设备的管理和检查验收等年度计划指标及煤炭工业基础的普查和统计工作。
(九)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省际和市际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市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监督指导锅、溶、特、管、交通、防火、农机等职能部门负责的专项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矿安全监督局,市委、市政府和市经贸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和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信访、接待、保密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以及重要会议和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二)综合科
负责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劳动技能鉴定、职业病防治,以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企业干部职工的理论宣传、政治教育、青年、妇女、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及工会工作。
负责机关行政经费的筹集、预算编制机关各项收支业务以及局属单位资产的管理与核算;负责机关和局属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政策研究;拟定审核有关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和高度指挥,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实施对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监督检查。
负责地方煤矿“一通三防”、机电设备的管理,组织煤矿机电设备和安全生产的检查验收;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负责煤炭企业的绿化造林工作;负责编制上报全市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编制下达、调整煤矿生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煤炭进出口等年度计划及主要经济指标;负责统计工作及煤炭工业普查。
负责对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债权债务、资产的保值增值、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局及直属单位主要经济责任者进行离任审计,对局实行承包经营的所属企业的承包合同和经营者收入的兑现进行审计监督。
(四)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监督检查全市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全市范围内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监督检查全市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地质、运输、电信、邮政、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的安全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等工作。
纪检、监察党群机构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核定工勤人员编制2名,人员实行财政拔款,执行机关的工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