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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07 11:18)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规划,依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章,监督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就业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规划和指导劳动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统筹管理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的有序流动;管理市内人员境外、市外就业和境外、市外人员入市的就业。
  (四)综合管理全市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负责全市社会劳动力的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的职业培训实体、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师资培训、教材开发、教学研究;负责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的技能鉴定和证书核发工作;负责技工学校招生、派遣就业指导。
  (五)综合管理全市机关合同制工人、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审查劳动合同鉴证,完善和调整劳动关系体系;依法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监督企业和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落实;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六)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宏观管理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监督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核市营以下企业的工资总额;审核监督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标准。
  (七)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执行职工福利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实施行政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社会保险运管口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推动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组织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区域性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对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和行政后勤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负责机关会务、文秘、档案、保密、保卫、接待、综合治理、宣传、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事业经费、专项拟稿拟稿拨款、预算外资金等;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本局审计工作。
  (二)劳动监察仲裁科: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组织查处和参与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年审,发证。承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协调、指导、监督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企业调整委员会的工作。完善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负责市营以上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办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案件和省厅的有关业务委托;参与县、市、区及有关部门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全市的劳动监察员、仲裁员进行培训考核,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受理投诉举报,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违纪案件;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负责劳动监察、信访、仲裁统计报表工作和网络建设工作。
  (三)就业指导科:拟定城乡劳动就业、劳动力市场发展、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和资格审定;负责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管理市内人员境外、市外就业和境外、市外人员入市就业工作;拟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并发布全市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监督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执行情况;拟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收入管理办法并组织审核,审批市营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协调与指导企业内部分配;监督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规划、指导建立劳动力市场价格宏观监测体系;拟定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制度及其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监督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支付规范、欠薪保障制度、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女工、未成年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执行情况;拟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计划及军转干部家属安置计划;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职工流动调配工作,依据有关政策,负责“农转非”;招工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统计工作。
  (四)培训开发科:综合管理全市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全市的职业培训实体及师资培训、教材开发、教学研究等工作;负责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的技能鉴定和证书核发工作;负责技工学校招生派遣和就业指导;指导协调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指导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工作,组织贯彻职业教育法。
  (五)养老保险科:综合管理养老、失业、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养老、失业、农村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农村人员基本养老、失业、农村保险统一管理的规划和政策;拟定基本养老、失业、农村保险费率确定和基金征缴办法,审核各县、市、区基本养老、失业、农村保险费率;完善基本养老、失业、农村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拟定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职工退休办法,审核市属企业、事业和中央、省驻市单位的职工退休;拟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人员基本养老、失业、农村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缴费年限计算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定基本养老、失业、农村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失业、农村保险基金管理规划;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拟定养老、失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人员登记和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关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城镇职工死亡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标准给付;负责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待遇标准给付;拟定养老、失业、农村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承办机构。
  (六)医疗保险科:综合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工作,组织拟定医疗社会保险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规定、个人帐户管理规定;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办理工伤、职业病伤残登记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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