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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文物旅游局

(10-07 11:02)

    长治市文物旅游局: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文物、旅游的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文物旅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我市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与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的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工作;审核、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全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对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规划和县以上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协调、管理;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组织指导文物旅游的统计工作。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令,审核、审批和申报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全市古建筑维修设计和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全市文物勘探。
    (五)贯彻实施各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村)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审批审报工作;协助管理出境旅游有关事务;负责全市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定点旅游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负责全市的文物执法监督;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七)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市场,指导各县、市、区的旅游宣传工作。
    (八)对社会文物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审批、审报全市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市旅游运输、指导旅游商品开发、销售和旅游安全工作。
    (十)按规定编制全市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报、审核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十一)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指导文物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文物旅游系统各类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
    (十三)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物旅游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各项日常管理和行政工作;组织制定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局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全市文物、旅游信息、志书、报刊的编辑工作;负责局内外联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以及其它社会综合管理工作。
    (二)旅游发展与管理科
    拟定全市旅游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市旅游基本建设立项和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市旅游景区(点)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的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的财务、会计的指导开发战略、规划年度市场促销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内、对外宣传;组织并指导全市旅游行业国内外市场的促销工作;负责研究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动态;负责外国、港澳台地区在长治设置旅游办事、经营机构的报批和管理;负责国际、国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交流及联络接待;对全市旅游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负责拟定全市旅游行业标准,并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和管理;负责全市国际、国内旅行社的报批;负责全市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负责景区(点)的等级评定工作;负责考察确定旅游企业;负责出国旅游业务的管理;受理旅游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市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交通运输;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理工作;负责旅游保险的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文物管理科
    负责全市文物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和抢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承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审定、编制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修缮规划及年度维修项目计划;组织审批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设计、论证、施工、监督和验收;负责对全市文物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的资质评审工作,管理全市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负责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申报;负责指导全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商店及全市的社会文物和文物、旧货市场的监管;负责全市博物馆、纪念馆的宏观管理和市场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博物馆、纪念馆馆藏文物的分级鉴定和藏品科学保管工作;负责全市文物的出国(境)展览以及对外交流工作的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审核、检查全市文物的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对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专业性意见;负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破坏文物建筑,损害文物设施的行为和馆藏文物的流失,违法违章考古和发掘,不法行为和法人违法违章购销文物的事件;监督检查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违章建设工程;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在古建修缮过程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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