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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建设局

(10-07 11:01)

    长治市建设局: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建设事业的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二)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和工程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三)指导和管理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城镇体系、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对省市重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市场准入清出、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负责制定全市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市政行业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参与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建设前期工作;负责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限额以上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建设工业产品的市场准入、准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五)贯彻执行招投标的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认定全市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六)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经济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含出租汽车)、城建监察、公交治安、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参与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监察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
    (八)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及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并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对省市重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主管全市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基础设施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拟定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市政公用行业和房地产的资质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设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政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机关文书稿案管理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系统综合信息网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管理本局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参与拟定全市建设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会同有关科室监督实施;参与并研究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问题协调,贯彻落实建设系统的立法规划和计划;负责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生产计划科
    组织编制全市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组织编制建设工业产品的发展规划和指导性计划;组织审查建设系统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项目立项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和住宅开发计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管理行业统计综合工作。
    (四)财务科
    负责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平衡下达;指导建设行业税、费、价格改革工作;指导和管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各项资金与国有资产管理和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行业经济活动的内审工作。
    (五)建筑管理科(挂抗震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技术政策;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全市建筑市场;负责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指导全市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本市施工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筑业改革和施工队伍的结构调整;负责监督管理市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施工许可证审批;负责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的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施工现场综合评价、工程质量、劳动安全检查;负责建设工业产品的市场准入、准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统计工作。承担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工作。
    (六)城乡规划管理科(挂长北、故县城建办事处牌子)
    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城镇发展战略、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城镇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及实施管理;参与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城市重要地段和历史文化名城的详细规划;审查城市规划区内新增用地的建设项目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项目;负责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开发区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规划设计、村镇建设标准设计、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小城镇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和村镇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
    (七)公用事业科
    负责全市公用事业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拟定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法规、改革方案并制定实施;指导全市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公交客运(含出租汽车)、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建监察、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报建实施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参与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八)人事劳资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和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工作;负责全系统局管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行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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