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中共长治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专门机关,受市委和省纪委的双重领导;长治市监察委员会是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市纪委、市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市监察委员会属政府序列,受市政府领导。
市纪委、市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市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领导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和主要工作人员、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检查和处理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和主要工作人员、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决定或建议对他们做出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审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对全市纪检系统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勤政。
(七)调查全市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依据上级的有关规定,拟定具体的党纪意见和政策规定。
(八)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九)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市、区)纪委、监委和市直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任免。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省监委授权和交办其它事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纪委、市监委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整理、分析全市纪检、行政监察工作和党纪、政纪案件的管理工作情况;负责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领导讲话、重要文件的起草,编写有关信息、简报、通报;负责文书材料和案卷的立卷、归档保管;负责文件印刷、收发和机要文件送阅;负责印章使用和管理;负责接待、会务和领导日常活动的安排等后勤服务管理工作。
(二)信访室(挂举报中心的牌子)
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群众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督促、催办转请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其它重要的信访问题;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反映信访渠道提供的重要信息。
(三)纪检监察一室
负责市辖县(市、区)纪检监察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核实、了解和调查工作。
(四)纪检监察二室
负责市直各单位的纪检监察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核实,了解和调查工作。
(五)执法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市直机关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情况;负责提出执法监察工作的计划和建议,以及执法监察情况的综合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有关检查活动;负责具体组织本委开展的全市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并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六)党风廉政建设室
负责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综合分析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县、处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并提出报告;负责具体组织全市性的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
(七)案件审理室
负责审理本机关检查处理和县(处)级党组织、政府报批和备案的案件;审理下级纪委、监委报送的重大复杂案件和征求意见案件;负责受理党员、干部对本机关给予的党纪、行政处分的申诉和其他党员、干部对县(处)级党组织、政府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承担市监委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讼事宜;拟定有关违纪案件审理、复查、复审工作规范化规定。
(八)干部室
负责本机关干部和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以及县处级纪委、监委领导干部的考察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调查研究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组织、思想建设情况;负责本委机关工资审批和干部、工人的考察、任免、录用、交流、奖惩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宣传教育编辑室
负责对全市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党纪、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教育;负责宣传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纪检、监察工作中重大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长治纪检监察》的采稿、编辑、校印和发行工作;开展案例分析和理论研讨;实施对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和业务指导。
(十)政策法规研究室
负责组织起草、修订纪检、监察的有关规章制度,协同有关部门起草重要文件;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行政监察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落实情况,指导纪检、监察系统法规业务建设。
(十一)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挂长治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牌子)
履行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和市纪委有关反腐败纠风工作的职责;负责综合分析全市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情况,提出纠正带有普遍性、倾向性不正之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主抓、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各级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纠风工作的活动;接受群众对纠风方面的举报,查处纠风方面的违纪案件;承办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