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司法局: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市普法和依法治市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普法和依法治市的日常工作。
(三)指导和管理全市的律师、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外省市在本市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四)管理全市的公证机构,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公证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市的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的“148”法律服务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指导全市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制工作。
(九)负责全市仲裁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工作指导。
(十)负责全市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的统一司法考试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涉台法律事务。
(十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警队伍建设。统一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警衔和职称评审工作。协助各县市区委管理司法局的领导班子。
(十四)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的计划财务及服装、警务、车辆等装备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机关内设8个科(部、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草拟,研究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政务信息、通讯、文秘、信访、统计、档案管理;负责服装、警车、计财等后勤行政事务的管理。
(二)政治部(警务处)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包括司法助理员)素质教育的考试考核;负责局管干部的考察任免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全市警务和警衔评审工作;负责本系统公务员考试录用和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工作;协助各县市区委做好各县市区司法部门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的配备工作;管理和指导市直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职称工作。
(三)法制宣传教育科
负责全市依法治市战略规划及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对全市各县市区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和指导全系统法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全市法学教育规划和在职政法干部、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成人法律教育的有关工作。
(四)律师工作管理指导科
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的律师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全市律师机构和组织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在市内设立的外省市或外国(境外)律师机构,审批律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负责律师资格的授予、执业证的注册登记、年检和撤销等工作;负责律师职称的评审和培训教育工作。
(五)公证工作管理指导科
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公证机关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协调全市公证处的业务管辖关系;负责全市公证员资格考试、资格任免和公证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及培训教育;负责全市公证案件复议、诉讼。
(六)基层法制工作管理科
指导和管理全市的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148”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以上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规划和建章立制等工作。
(七)司法鉴定仲裁工作管理科
组织指导司法行政法规政策理论的研究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规、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应诉、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等法制工作;对全市的仲裁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和工作指导。
(八)司法考试管理科
组织实施全市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的报名、培训、考试等考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