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受理地址: 政务大厅
政策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
申报材料:
一、办证条件:
1、选择场址与生活区隔离,便于防疫,水源充足无污染,畜舍布局合理,粪便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具有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2、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
专业学历;
3、有种畜禽选育计划、配种、防疫和监测制度以及免疫程序,种公畜不得少于六个血统,系谱清楚,资料齐全,种畜质量符合本品种国家或行业标准;
4、健全经营管理责任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出场畜禽有清楚的系谱证、种畜合格证和动物检疫证)。
二、办证程序:
1、申请单位向省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长治辖区由市畜牧局繁改站代办),并报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础设施、技术力量、技术资料、规模数量、防疫卫生、粪便处理、经营管理以及品种来源证明等),领取省统一制作的申请表;
2、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及申请报告,交所在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加注意见,一式二份报市畜牧主管部门;市局接到报告后,10天内组织专家组现场初验,初验完毕,专家组填注意见,初验合格报省畜牧主管部门,30天内等待省专家组织验收,合格的予以颁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每年由市畜牧主管部门进行年检,不合格
的按《条件》有关规定处理。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农牧厅、省财政厅晋价涉字(1992)第29号文件、晋农牧(计)字(1992)第51号文件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