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受理地址: 本单位
政策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申报材料:
1、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初级以上兽医师);
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开办兽药经营的企业,首先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办。
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时,申办者先从市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申请表,按申请表要求格式一式三份认真填写,然后在经营所在地的兽药行政管理部门,乡、县二级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上交市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上交个人身份证、技术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考查同意后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