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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射线装置工作卫生许可证的核准
受理地址: 政务大厅
政策依据: 山西省政府令51号
申报材料:
1、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场所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2、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有在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4、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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