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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县级、县级以下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场所开办自养事业及公益慈善事业的备案
受理地址: 民族宗教事务局
政策依据: 中发[1986]6号文件、国宗发字[1986]292号
申报材料:
1、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2、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市县宗教主管部门备案;
3、不得挂宗教团体或教会头衔的称谓。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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