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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清真食品专用标记的核准
受理地址: 民族宗教事务局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山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2、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花名表(注明民族成份以回族等少数民族与汉族人数比例);
3、出示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备案;
4、对操作场地、工具、车辆、库房等须经审查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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