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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核准
受理地址: 民族宗教事务局
政策依据: 国宗发[1994]060号、国务院145号令(1994年1月30日)
申报材料:
1、需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
2、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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